隱瞞收入被罰
據(jù)報道,上周五,聯(lián)邦檢察官稱,現(xiàn)年67歲的黃某(* Huang,音譯)被指控涉嫌提交虛假納稅申報表,以及未報告外國銀行或金融賬戶。
黃某在2022年11月已經(jīng)被下達起訴,但直到上周才公布。
根據(jù)起訴書,黃某來自圣何塞(SAN JOSE),在加州米爾皮塔斯(Milpitas)一家公司工作了15年多,但同時還在國內一家公司工作了至少6年。
起訴書稱,黃某以弟媳的名義在工商銀行開了一個賬戶,以接受國內兩家公司的工資款項。
在2016年至2020年的納稅申報中,黃某沒有披露這筆收入。在此期間,他也沒有向美國財政部和其他必要機構報告這筆收入。
根據(jù)美國法律,美國公民和居民在全年任何時候擁有海外收入,都有義務報告。
如果外國的金融賬戶有總值超過1萬美元的,更是必須向美國財政部提交金融犯罪執(zhí)法網(wǎng)絡(“FinCEN”)、FinCEN表格114、該年度外國銀行和財務賬戶報告(“FBAR”)。
如果黃的兩項罪名成立,將面臨最高合13年的監(jiān)禁和超過75萬美元的罰款。
披露海外資產(chǎn)情況、申報國際信息報表,大部分美國華人都知道,但難免有人抱著僥幸心理,瞞報或虛報。這是因為防止逃稅的《銀行保密法》自實施以來,美國稅務局一直是“雷聲大,雨點小”,并未對違法者采取實質性行動。
不過,現(xiàn)在越來越多的案例證明,國稅局對隱瞞海外銀行和金融資產(chǎn)信息的報稅人動真格了!2022年11月,一名擁有美國國籍現(xiàn)居上海的華人陳先生,因為隱瞞未報中國境內的金融賬戶,被美國政府處以1,600萬的罰款。
美國是全球征稅的國家,特別是2014年7月正式執(zhí)行“肥咖條款”后,除各國金融機構如實向國稅局報告美國人的海外資產(chǎn)外,國稅局有特別培訓的查稅員從海外資產(chǎn)申報中,運用各種手段分析追蹤隱藏的海外收入,以達到執(zhí)行“肥咖條款”增加稅收的要求。
從2020年1月1日開始,肥咖條款3年的寬限期也結束了,如果海外金融機構不主動披露以上信息,美國稅務局可能會對其來源于美國的所有收入征收30%的預繳稅;只要你的賬戶有“美國身份標識”,則必須提供美國報稅人識別號(TIN),否則將被銷戶。
一旦美國稅務局掌握了報稅人識別號,那么美國公民和稅務居民的海外資產(chǎn)信息便無處可藏!
總之,除非是超級富豪,大多數(shù)華人由于海外資產(chǎn)申報增加的收入納稅并不大,沒有必要冒被罰款甚至犯法的風險隱瞞海外收入。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