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多高凈值客戶都在海外進行了資產配置,但在面臨財富傳承問題時,繞不開的問題是各國規(guī)定相異的遺產稅制度。
如何合理配置人壽保險從而實現財富傳承最大化的效果?
保險與遺產稅的淵源
從1752年,本杰明?富蘭克林創(chuàng)立美國第一家互助保險公司——火災保險公司開始,美國保險業(yè)已有兩百多年的歷史了。
第二次世界大戰(zhàn)結束后,美國保險業(yè)進入迅猛發(fā)展階段,僅用20年時間,市場規(guī)模就躍居世界首位,非壽險市場位居世界首位,壽險市場則僅次于日本。
由于美國的保險市場非常發(fā)達,尤其是人壽保險成為人們普遍購買的保險產品,且保險金額巨大,同時人們擔憂受益人的理財能力有限,因此信托業(yè)設計出與信托結合的保信產品——人壽保險信托來滿足美國民眾的理財需求。
美國民眾設立人壽保險信托主要是基于以下幾種情形:
第一,由于美國死亡保險金給付需滿足一定條件才能免繳遺產稅,若選擇了合適的人壽保險信托運作模式,則可減少繼承成本,盡最大努力保全財產;
第二,為缺乏理財能力或理財經驗的受益人提供專業(yè)的資產理財服務,使得保險金的效用得到充分發(fā)揮,從而最大化受益人的利益;
第三,在未來出現突發(fā)的變化或緊急情況時,可方便地行使基于契約的裁量權,即可按委托人事先的規(guī)劃支配保險金,使得受益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享有保險金的利益,從而最大程度地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權益。
以上三種情形實際上都在遺產規(guī)劃的目標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,因此人壽保險信托已成為美國民眾不可缺少的遺產規(guī)劃工具。
保險作用于遺產稅的必然性
1.只要合理指定受益人,保險金就可以避免成為遺產而繳納遺產稅
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認為,保險金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,只有特殊情況下才視為遺產,需要交納遺產稅。
我國《保險法》第42條規(guī)定:“被保險人死亡后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,由保險人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》的規(guī)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:
(一)沒有指定受益人,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;
(二)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,沒有其他受益人的;
(三)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,沒有其他受益人的。
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,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,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。即沒有適格的受益人時,保險金才會被納入遺產范疇?!?/p>
我國臺灣地區(qū)的《保險法》第112條、第113條也有類似規(guī)定:
保險金額約定于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于指定受益人,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。如果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,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。
美國稅法(IRC)第2042條規(guī)定,壽險死亡給付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列為遺產:
一是指定受益人是遺產管理單位,或其他指定受益人比被保險人早逝;同時保險給付不是付給而是為死者遺產的利益;
二是被保險人死亡時擁有保單所有權附帶之權利,包括變更受益人、解約、轉讓保單、保單貸款等權利。
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壽險死亡給付可以規(guī)避上述條件,進而免征遺產稅。
根據《意大利繼承法》規(guī)定,意大利對壽險的身故給付金免稅。
根據西班牙《繼承與遺贈稅法》(IGTA)規(guī)定,西班牙對于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金一般正常征稅,當人壽保單的受益人為配偶、子女或父母時,保險金可以扣減一定數量的應稅額。
2.除節(jié)稅外,保險能夠在被繼承人身故后快速變現,從而使繼承人能處理繼承其他遺產的應付稅款和清償債務
同樣,由于各國遺產稅主要是對大量有價實物和固定資產折價征稅,對于繼承人來說,在繼承遺產時首先要應付因稅款和清償債務所必需的大量現金需求,而遺產中的固定資產如果急于變現,則損失嚴重,并且可能因法律的限制不易成交,因為各國普遍實行的總遺產稅制規(guī)定遺產稅及債務的清償必須在財產分配給繼承人之前。
因此,為了保護繼承人的利益,死亡者生前多制定詳細的遺產規(guī)劃,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利用壽險死亡給付的大量現金辦理信托,用于交納稅款、清償債務或購買遺產中的實物資產。
人壽保險的保費可以抵減遺產總額
大多數國家壽險保費也是免稅的,從而達到降低遺產總額的效果。
一般遺產稅法都會規(guī)定,父母為子女支出的撫養(yǎng)、教育和醫(yī)療費用不列入可課稅遺產(但在美國個人壽險保費支出被視為個人費用,不屬于免稅范圍)。
如果父母為子女投保的保險費算作撫養(yǎng)費,那么為子女投保的這部分保費也可以抵減遺產總額,從而達到節(jié)稅的效果。父母為子女投保的保險費是否算“撫養(yǎng)費”要看稅務部門的具體解釋。
因此,既然遺產稅和人壽保險有密不可分的關系,我們就必須正視人壽保險的作用。